编号:2024第951号
根据(2023)鄂0103执10699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6793号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1003GB00023F00030222 | 江汉区贺家墩村福星惠誉·福星城(一期)3栋2单元10层4室 | 协执过户至第三人赵改凤(身份证:142201197612315241)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