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946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2386号之一,刘陈才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6143号 | 张良慧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24F00050004 | 东西湖区环湖路西、张柏公路东源源鑫织唛印务E栋E单元1层1号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2执恢2386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