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944号


2024-03-12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944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4176号,胡双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东2013010907 胡双麟 期房抵押证明 420112410006GB00002F00010005  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塔西路80号控制微电机生产项目(二期)1栋B区单元1层(2)室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4176号解除抵押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2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