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944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4176号,胡双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3010907 | 胡双麟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0006GB00002F00010005 | 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塔西路80号控制微电机生产项目(二期)1栋B区单元1层(2)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4176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