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943号
根据(2022)鄂0111执5644号,吴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洪200103075 | 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1013007GB00028F00010020 | 洪山区雄楚大街288号泰格生态公寓第5栋6层607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