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941号
根据(2023)鄂0106执恢2269号,张大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权证经字第2014005270号 | 曾凤英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4070005GB00201F00010007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二期5栋9层10室 | 协助转移登记至张大霞(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8602283442)名下,作废产证。 |
2 | 武开国用(商2014)第4680号 | 曾凤英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4070005GB00201F00010007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二期5栋9层10室 | 协助转移登记至张大霞(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8602283442)名下,作废产证。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