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939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4233号之二,黄鹤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842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09004GB00006F00090157 | 东西湖区东吴大道70号武汉恒大嘉园DE地块1、5号楼1栋1单元13层5号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