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931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5318号,李中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24860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3004GB00013F00110022 | 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现代城111栋2单元2层1室 | 李中玉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