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923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153号,邓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国用(商2014)第07000号 | 徐莎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3005GB00006F00100083 | 江汉区新华路738号三金华都I期(B1地块)10栋10层9室 | 协执过户至邓俊(身份证:420107198011281587)名下。 |
| 2 | 江2014005156 | 徐莎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3005GB00006F00100083 | 江汉区新华路738号三金华都I期(B1地块)10栋10层9室 | 协执过户至邓俊(身份证:420107198011281587)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