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887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3368号、关于同意处分抵押物的复函 (2022)粤0304民初23220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30778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0001GB00005F00090001 | 汉阳区赫山新村46号碧水晴天一期109栋1单元50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