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883号


2024-03-11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883号

  根据(2023)鄂0103执8345号之二、(2023)鄂0103执8345号,彭腊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5707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2202002GB00034F00080198  江岸区华隆路7号百步亭金桥汇二期1栋2单元34层4室  彭腊梅前来办理。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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