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861号
根据(2023)鄂0105执恢1044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阳2014007829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5013008GB00006F00340097 | 汉阳区江城大道388号金地城J5地块五期10栋/单元25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