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850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4372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856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08015GB00304F00020077 | 汉阳区建港路1号复地·新港城C地块3栋22层1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