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845号
根据(2023)鄂0112执恢971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0673号 | 武汉富本源典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3GB00008F00070080 | 东西湖区径河街办事处吴北路501号御龙湾7栋/单元17层3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12执恢971号解除抵押 |
2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7012号 | 武汉富本源典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3GB00008F00070080 | 东西湖区径河街办事处吴北路501号御龙湾7栋/单元17层3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12执恢971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