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838号
根据(2023)鄂0103执12029号之二,韩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5590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0005GB00005F00100048 | 江岸区后湖乡金桥大道42号晋合·金桥世家(后湖花园二期)10栋1单元16层2室 | 韩丰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