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834号
根据(2023)鄂0103执6328号之一,颜家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2652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0005GB00008F00090029 | 江岸区金桥大道46号(绿色新都二期)209栋2单元7层1室 | 代理人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