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830号
根据(2023)鄂0106执恢3160号之一、(2023)鄂0106执恢3160号之二,冯法制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9912号 |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1001GB00033F00020011 | 洪山区徐东二路171号9栋2单元4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