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809号
根据(2023)鄂0103执8203号、(2023)鄂0103执8203号之三,郑守凤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期湖字第2015016942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5086003GB00008F00080025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15号嘉欣园一期5号楼栋1单元4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