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74号
根据(2020)鄂0106执6931号,(2023)鄂0103执恢3596号之二,彭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6577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1GB00048F00060010 | 洪山区武青四干道临28号爱家国际华城一期二区15栋1单元16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