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72号
根据(2023)鄂0106执恢2021号,蹇本兵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5347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1004GB00020F00020028 | 洪山区徐东路岳家咀东湖花园小区二期8栋1单元7层1-7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