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64号
根据(2024)鄂0103执378号,胡瑾瑜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01170号 | 夏莹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06008GB00006F00030027 | 江汉区江城华庭翠景阁A座902号 | 有抵押 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胡瑾瑜(身份证:420103197306183247)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