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95号
根据(2023)鄂0112执恢857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江国用(交2010)第179554号 | 贺琳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12004GB00015F00010060 | 江汉区江汉路129号14层10室 | 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家红名下。 |
2 | 市2010024605 | 贺琳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12004GB00015F00010060 | 江汉区江汉路129号14层10室 | 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家红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