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62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3581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03791号 | 刘波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01003GB00067F00020149 | 江汉区经济发展区江达路特1号中环星干线2栋2单元9层2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黄春霞(身份证:420122198104112815)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