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53号
根据(2023)鄂0103执12024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8944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1001GB00024F00070017 | 江汉区汉兴街常青一路88号金色雅园C区7栋1单元4层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杨硕(身份证:41138120011007064X)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