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45号
根据(2023)鄂0111执恢683号、(2023)鄂0111执恢683号之二,刘国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权证洪字第2015006821号 | 卢蓉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16003GB00006F00070259 | 洪山区文馨街104号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三期A7栋1单元19层3号 | |
2 | 洪国用(2015商)第6025号 | 卢蓉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6003GB00006F00070259 | 洪山区文馨街104号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三期A7栋1单元19层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