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40号
根据(2024)鄂1102执恢12号,汤国琪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权证湖字第2015000371号 | 姚晓聪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205001GB00008F01080001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花城大道2号碧桂园·生态城一期水蓝湾100栋1单元1-3层01室 | |
2 | 武新国用(商2015)第00338号 | 姚晓聪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205001GB00008F01080001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花城大道2号碧桂园·生态城一期水蓝湾100栋1单元1-3层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