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2024-02-29  来源: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政府令第3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若干规定》?

       不动产登记关系千家万户的重大财产利益和财产安全。2016年我市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施行,要求着力提升包括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内的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并增加了居住权登记和遗产管理人等相关内容。从落实上位法要求出发,根据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际问题和需要,制定《若干规定》。

二、《若干规定》是如何规定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的?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中心城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新城区、开发区以及长江新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各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所属的派出机构、登记事务机构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事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三、《若干规定》设置了哪些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举措?

       一是细化申请要求,细化了当事人共同申请和单方申请居住权登记等具体情形,为群众和企业办证提供标准化服务;二是简化申请材料,对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减轻群众和企业办证负担;三是推进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开展跨区域办理业务,明确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置多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渠道,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四是固化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举措,将我市登记实务中实行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收件和带押过户等便民举措在立法中进行明确,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四、《若干规定》是如何加强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保障和风险防范的?

       一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提出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本市大数据平台,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协调联动,实行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共享,保障提供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协同性和准确性;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机制,明确了对不动产登记中的相关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从源头预防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骗取登记的行为。同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登记机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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