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03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2322号之一,阮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0885号 | 武汉市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1005GB00038F00010080 | 江岸区花桥小区育才三村17栋1单元7层4室 | 阮曲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