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00号
根据(2023)鄂0103执11483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阳国用(商2009)第8436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03001GB00066F00020683 | 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4栋A单元18层2室 | ||
2 | 阳2009008123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03001GB00066F00020683 | 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4栋A单元18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