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97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2253号之三,曾维志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29581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5GB00008F00140102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城路8号光谷·梅花坞住宅小区C栋一单元14层0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