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83号
根据(2024)鄂0981执恢1号之一、(2023)鄂0981执恢121号之一,刘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商证湖字第2011017913号 | 湖北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1014008GB00001F00050088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908号金地·中心城西7栋1单元23层23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