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79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2734号之二,张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3739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4006006GB00004F00070235 | 硚口区建一路2号融侨锦江7栋2单元6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