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72号
根据(2024)京0106执1324号,潘卫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国用(交2016)第4253号 | 周联平,刘行光,刘行公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15008GB00010F00010034 | 江岸区兰陵村2号2层7、8、9、10室及2-3层夹层 | 潘卫前来办理。 |
2 | 市2016013953-3,市2016013953-1,市2016013953-2 | 周联平,刘行光,刘行公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15008GB00010F00010034 | 江岸区兰陵村2号2层7、8、9、10室及2-3层夹层 | 潘卫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