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12号
根据(2023)鄂0111执恢605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景2016002731 | 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11003001GX00036F00010721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东湖二期(A-9,A-11)A-9,A-11地下室栋-1层3室 | 买受人袁飞。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