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710号
根据(2023)鄂0104执恢233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市2015015151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03001002GB00016F00020012 | 江汉区姑嫂树路8号新华家园1期8栋15层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刘高(身份证:429006199010117778)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