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65号
根据(2023)鄂0105执恢1190号之一,颜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5637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1001GB00011F00010164 | 武昌区柴林头村融侨城K3一期1,2栋2号楼一单元8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