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61号
根据(2023)鄂0103执3820号、(2023)鄂0103执3820号之三,段海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HSBC20140147-76 | 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420111013003GB00038F00020077 | 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路95号T2栋\单元17层3号 | |
2 | 洪2014000380 | 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1013003GB00038F00020077 | 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路95号T2栋\单元17层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