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53号
根据(2022)鄂0112执恢69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3865号 | 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2008GB00016F00080001 | 东西湖区常青苑小区8栋2单元7层702房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鄂0112执恢69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