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50号
根据(2023)鄂0106执10468号之二,汪泽蓓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国用(交2015)第11198号 | 胡胜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01001GB00049F00010045 | 江岸区蔡家田北区9栋4单元1层1室 | 汪泽蓓前来办理。 |
2 | 市2015041258 | 胡胜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01001GB00049F00010045 | 江岸区蔡家田北区9栋4单元1层1室 | 汪泽蓓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