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23号
根据(2021)鄂0102执恢184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东201500861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06F00020200 | 东西湖区金银湖张柏公路东、径河北怡清雅筑二期091地块30、31号楼31栋2单元32层4号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鄂0102执恢184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