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90号
根据(2023)鄂0107执3591号之一,李丹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2)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05195号 | 武汉新洲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7101061GB00012F00200050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翔飞路12号新洲万达项目C1地块3栋1单元3层3号 |
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