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78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1520号之一,包小青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国用(商2015)第10405号 | 余耀忠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200017GB00013F00030094 | 江岸区香格里·嘉园-青青美庐二期6栋1单元夹层1室 | 包小青前来办理。 |
2 | 市2015037298 | 余耀忠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200017GB00013F00030094 | 江岸区香格里·嘉园-青青美庐二期6栋1单元夹层1室 | 包小青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