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75号
根据(2023)鄂0107执恢213号、(2023)鄂0107执恢213号之一、,李芬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23248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3011GB00006F00150037 | 洪山区雄楚大街452号保利·蓝海郡G9栋1单元7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