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71号
根据(2023)鄂0106执恢2637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5315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志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6GB00006F00210002 | 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沿海赛洛城42栋1单元4层01号 |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6执恢2637号解除抵押 |
2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8673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志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6GB00006F00210002 | 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沿海赛洛城42栋1单元4层01号 |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6执恢2637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