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67号
根据(2022)鄂0102执恢2432号之二、(2022)鄂0102执恢2432号之一,张渝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6241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0014GB00007F00070214 | 江岸区兴业路169号海赋江城二期5栋2单元3层4号 | 张渝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