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63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4666号、(2023)鄂0102执恢4666号之一,刘红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2013000687-1,洪2013000687-2 | 张次红,彭美安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16003GB00011F00010135 | 洪山区南湖村保利.中央公馆G1栋1单元28层1号 | |
| 2 | 洪国用(2013商)第925号 | 张次红,彭美安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6003GB00011F00010135 | 洪山区南湖村保利.中央公馆G1栋1单元28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