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59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4666号、(2023)鄂0102执恢4666号之一,刘红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1622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6003GB00011F00010135 | 洪山区南湖村保利.中央公馆G1栋1单元28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