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凡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南湖村(武梁公路南边)宝安.江南村二期17栋1单元1-2层1-10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10私)第769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洪2010011186)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凡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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