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35号
根据(2023)鄂0102执2934号之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5245号 | 陈丽华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16F00250003 | 东西湖区高尔夫球场西、金山大道北(高尔夫城市花园)8611栋2室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2执2934号之三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