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21号
根据(2023)鄂0106执恢1516号,吴四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4981号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0023GB00010F00010006 | 武昌区丁字桥公寓3栋2单元4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