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19号
根据(2023)鄂01执恢166号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市201401041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02006004GB00051F00010009 | 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层 | 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鄂01执恢16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解除抵押。送达人员:肖震宇(WH00649)、柯盛光(WH00399)。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1日